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5號原 告 國防部心理作戰大隊 法定代理人 王宜弘 訴訟代理人 薛丞芸 蔡智翔 陳右儒 被 告 興榮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保 被 告 許芳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崴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紀榮泰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 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紀榮泰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