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22號上 訴 人 深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曾香蓮 被 上訴人 安駿汽車商行即徐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 萬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08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