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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2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22號

上訴人
深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曾香蓮
被上訴人
安駿汽車商行即徐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 萬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08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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