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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4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周玉羣呂綺珍陳容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43號

原告
趙宗昌
被告
吳佳穎即優格寶寶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 萬4,460 元,並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4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237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又該裁定分別於109 年5 月5 日寄存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建國路址)、同月26日送達自立街址,此有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17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 紙在卷足憑,是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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