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43號原 告 趙宗昌 被 告 吳佳穎即優格寶寶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 萬4,460 元,並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4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237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又該裁定分別於109 年5 月5 日寄存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建國路址)、同月26日送達自立街址,此有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17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 紙在卷足憑,是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