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93號原 告 群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彥群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齡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