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93號
- 原告
- 群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彥群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齡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