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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95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宇康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燕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戴順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裁定業於110 年2 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紙在卷足憑。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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