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11號
- 原告
- 瑞陽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欣玓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9,376 元,應繳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