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80號原 告 李明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亨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被告元亨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次按當事人書狀,如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又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具狀列元亨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元亨公司)為被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惟並未載明被告元亨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致有程式欠缺,應命原告補正,俾便本院送達起訴狀繕本等訴訟文書予被告元亨公司。爰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元亨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