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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8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鈦銡航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詩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新源罡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萬6,9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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