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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林其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96號

原告
佳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素麗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被告
西盛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廖素真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複代理人
郭哲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0 年10月6 日下午5 時15分,在本院第4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陳報兩造業已達成和解條件之意思合致,請求再開庭期以利兩造為訴訟上和解,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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