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96號
- 原告
- 佳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素麗
- 訴訟代理人
- 楊逸民律師
- 被告
- 西盛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廖素真
- 訴訟代理人
- 吳存富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哲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0 年10月6 日下午5 時15分,在本院第4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陳報兩造業已達成和解條件之意思合致,請求再開庭期以利兩造為訴訟上和解,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