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80號原 告 康泰納仕綜合媒體事業有限公司 康泰納仕時尚網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藍柏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被 告 硬底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 萬9,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9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