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80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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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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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法定代理人
- 藍柏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馮昌國律師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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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吳亦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萬9,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9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