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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8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81號

聲請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聲請人因簡令紘與兆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固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惟經訴訟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則為民事訴訟法第380 條第1 項、第416 條第1 項後段所明定。是參加訴訟者,應於該案訴訟繫屬中為之,若案經終結,即無參加之可言(最高法院44年臺聲字第32號判例、92年度臺抗字第581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簡令紘與兆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參加訴訟,雖係以該訴訟與其自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理由,惟查該訴訟事件已於民國110 年3 月3日調解成立,訴訟即因調解成立而終結。聲請人於110 年10月8 日聲請參加訴訟,因本件訴訟繫屬已消滅,依照首揭說明,無從允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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