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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8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82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告
有成科技環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世弘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6萬9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0 元,尚不足8,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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