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82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被告
- 有成科技環保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莊世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9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原告起訴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8,970 元,本院以民國109 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09 年11月5 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