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93號
- 原告
- 楊鍾玉蘭
- 被告
- 台灣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玉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⑹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7日裁定,限令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6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足憑。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