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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01號

確認股份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魏于傑許自瑋紀榮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01號

原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被告
利愛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傳
被告
協禾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合豊
被告
陳吳曜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債權存在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紀榮泰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紀榮泰獨任審判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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