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96號
- 原告
- 展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淑琴
- 被告
- 根昌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 萬2,6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49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99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