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79號原 告 泰銓模板行(合夥商號) 法定代理人 鍾美玉 訴訟代理人 洪天贊 洪江和 被 告 昶盛工程行即柯昶麒 吉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右育 訴訟代理人 羅其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5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 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