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74號
- 原告
- 吳光釧即鎰賢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威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4,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6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