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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90號

塗銷信託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黃致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90號

原告
銘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凱澤(原名:邱水成)
被告
賓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光珽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1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2 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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