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90號原 告 銘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凱澤(原名:邱水成) 被 告 賓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光珽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1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10 年2 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