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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終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
    張震武
  • 法定代理人
    林家瑜

  • 當事人
    李昭德銳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07號原   告 李昭德 被   告 銳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終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本件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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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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