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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07號

確認委任關係終止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07號

原告
李昭德
被告
銳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終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本件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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