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終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07號原 告 李昭德 被 告 銳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終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本件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