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44號
- 原告
- 王朝根
- 被告
- 王振傳
洪宜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前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109 年度救字第138 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雖於前揭訴訟救助裁定駁回後提起抗告,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抗字第1403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後仍未補繳裁判費,甚至再次以相同資料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再次駁回聲請(110 年度救字第38號),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