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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90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90號

原告
金同利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榮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虹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06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9,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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