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蔡佳蓉、超核心體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勁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57號 上 訴 人 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蓉 被 上訴人 超核心體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勁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5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