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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63號

給付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紀榮泰

上訴人
即被告
余信毅
即被告
秝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清發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4日109年度訴字第216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1,9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1元(元以下,四捨伍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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