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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8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8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春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麗

上列上訴人與曾義恩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1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3 萬1,2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7,734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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