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常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台灣潔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瑞祺、勤能節能有限公司、鍾曜宇、城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陳春英、真好貸股份有限公司、劉遠如、陳韋巽、林國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潔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瑞祺(即勤能節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勤能節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曜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城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真好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遠如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韋巽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林國宗 葛献睿 蔡福田 黃淑珍 林添煌 葛家勛 吳佩芬 黃啟昇 陳聰敏 賴玲華 陳坤鐘 林村地 葛逸玫 馬燕蘭 賴春福 宋麗卿 彭遠民 林清源 鄒春明 黃國峰 陳盛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 年1 月24日109年度訴字第228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