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紀榮泰
  • 法定代理人
    劉奇璋

  • 原告
    新一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毛傑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94號原   告 新一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奇璋 被   告 毛傑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20 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鄒明家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