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94號原 告 新一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奇璋 被 告 毛傑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20 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