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99號
- 原告
- 啟翔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柳錦
- 訴訟代理人
- 張育祺律師
- 被告
- 富桂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曉琳
- 被告
- 銘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錦興
- 訴訟代理人
- 王晨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本院一○八年度存字第二七○號」及「本院108 年度存字第270 號」之記載,各應更正為「本院一○九年度存字第二七○號」、「本院109年度存字第270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