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99號原 告 啟翔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柳錦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被 告 富桂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曉琳 被 告 銘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本院一○八年度存字第二七○號」及「本院108 年度存字第270 號」之記載,各應更正為「本院一○九年度存字第二七○號」、「本院109年度存字第270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