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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99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呂如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99號

原告
啟翔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柳錦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被告
富桂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曉琳
被告
銘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本院一○八年度存字第二七○號」及「本院108 年度存字第270 號」之記載,各應更正為「本院一○九年度存字第二七○號」、「本院109年度存字第270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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