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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3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34號

原告
禎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士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增宏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2,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6,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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