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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郭俊德
  • 法定代理人
    黃立杰

  • 上訴人
    黃嫣菁
  • 被上訴人
    宏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57號上 訴 人 黃嫣菁 被 上訴人 宏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5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0 年6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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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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