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57號
- 上訴人
- 黃嫣菁
- 被上訴人
- 宏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立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0 年6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