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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5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57號

上訴人
黃嫣菁
被上訴人
宏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0 年6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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