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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林常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61號

原告
李清芳
被告
駿茂開發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駿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駿茂開發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巷0 號7 樓,其法定代理人兼被告黃駿騰住所地係臺北市○○區○○街000 巷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姿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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