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61號原 告 李清芳 被 告 駿茂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駿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駿茂開發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巷0 號7 樓,其法定代理人兼被告黃駿騰住所地係臺北市○○區○○街000 巷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藍姿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