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61號
- 原告
- 李清芳
- 被告
- 駿茂開發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駿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駿茂開發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巷0 號7 樓,其法定代理人兼被告黃駿騰住所地係臺北市○○區○○街000 巷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