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35號上 訴 人 黃明湧 被 上訴人 定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葵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43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5,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