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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呂如琦
  • 法定代理人
    熊葵

  • 上訴人
    黃明湧
  • 被上訴人
    定成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35號上 訴 人 黃明湧 被 上訴人 定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葵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43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5,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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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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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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