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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6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張世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66號

原告
百年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千慧(依起訴狀所載)
訴訟代理人
王瑩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千慧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又按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公司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有限公司有與代表公司之董事訴訟之必要,倘該公司僅置董事一人,且全體股東不能決議另行推選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代表公司,即屬上開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事(司法院72年第3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意見可茲參照)。

二、本件原告公司主張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58731 號被告陳姜煥與被告楊千慧間拆除地上物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公司所有桃園市○○區○○○○○○○段000 ○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為強制執行程序皆予撤銷,並請求被告楊千慧應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為原告公司所有;而原告公司僅置董事一人即被告楊千慧等情,亦有本院所職權調取原告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考。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除由原告公司全體股東決議另行推選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代表公司外,原告公司於本件訴訟即無從由所登記之董事為合法代理,則原告公司以被告楊千慧列為法定代理人,應認法定代理權尚有欠缺,原告公司應於收受該裁定之日後7 日內,補正原告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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