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7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袁雪華

原告
黃湘娟
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律師
被告
合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彩雲
訴訟代理人
范綱祥律師
被告
合輝新都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瑾美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複代理人
郭驊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7日下午2時整於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