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21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被 告 鑫萬全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傳福 被 告 邱月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 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其中關於「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吳傳福」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吳傳福」。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