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9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紀榮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90號

原告
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克剛
被告
麗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政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6,8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78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