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紀榮泰
- 法定代理人游政川、蘇克剛
- 原告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麗柏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麗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政川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克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1月4 日109 年度訴字第259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6,8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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