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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0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07號

原告
萬大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諧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金御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5,968 元,應繳裁判費9,4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9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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