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07號原 告 萬大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諧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金御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5,968 元,應繳裁判費9,4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9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