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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4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林常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4號

抗告人
即原告
彰顯農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相對人
即被告
龍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發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7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忻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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