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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0號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0號

上訴人
竣崴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蔚
上訴人
許仟垣
被上訴人
阡佑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世金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

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2月17日判

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5,680 萬元(本院卷二第15-16 頁裁定參照),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67,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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