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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林常智
  •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蔡明凱

  • 原告
    美麗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百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89號原   告 美麗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被   告 百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凱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5,755 元,應繳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90 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藍姿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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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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