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即、亞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伯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1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亞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宜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2,536元(計算式:美金79,200元 ×29.83=2,362,53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6,6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