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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17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17號

原告
漢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豪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被告
鴻灃ART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秉峰
訴訟代理人
張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具狀聲請訴訟告知第三人鴻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語,為維護兩造利益及具有法律上利關係第三人能知悉訴訟而有參與訴訟之機會,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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