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孫健智
- 法定代理人呂學詩
- 當事人高玉雲、永洲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25號原 告 高玉雲 被 告 永洲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09 年11月27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補繳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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