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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4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許容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46號

原告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被告
杰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5,609 元,應繳裁判費37,6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13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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