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4號上 訴 人 余國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2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