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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號
原   告
聚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祈涵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3,000 元,應繳裁判費20,4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904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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