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號原 告 聚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祈涵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3,000 元,應繳裁判費20,4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904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