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監察人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3號原 告 日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繼強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被 告 興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季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察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季平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請被告給付監察人報酬,惟被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為黃季平,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見個資卷),黃季平迄未以被告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