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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3號

給付監察人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3號

原告
日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繼強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被告
興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季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察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季平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請被告給付監察人報酬,惟被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為黃季平,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見個資卷),黃季平迄未以被告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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