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30號
- 原告
- 高豐海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志宗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3123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 萬8300元,應繳裁判費1 萬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35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