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7號
- 原告
- 壹傑科技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惠君
- 被告
- 韓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其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韓德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韓德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0,912 元,應繳裁判費6,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560 元。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