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7號原 告 壹傑科技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君 被 告 韓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韓德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韓德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0,912 元,應繳裁判費6,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56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張芸菁